一、目的
為培育電影人才及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以16mm、超16mm、35mm或數位影像(如HD或HDV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影像創作作品,並為鼓勵國內院校學生從事電影創作,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文化部影視局)補助辦理本獎項活動,並訂定本須知。
二、獎勵方式
(一)「一般作品獎」:
1. 首獎(不限媒材及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2.最佳劇情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3.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4.最佳動畫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5.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6.優等獎(不限媒材及類型):三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音樂設計、電影原創音樂、電影原創歌曲、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或剪輯等為獎勵對象,且獲獎者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獎勵名額以五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獲獎者屬二人以上合創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三)「學生作品獎」:
1.首獎(不限媒材及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最佳劇情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4.最佳動畫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5.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6. 優等獎(不限媒材及類型):三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學生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音樂設計、電影原創音樂、電影原創歌曲、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或剪輯等為獎勵對象,且獲獎者應為我國在校學生。獎勵名額以五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獲獎者屬二人以上合創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三、入圍者及獲獎者應遵守事項
(一) 「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入圍者,應同意無償授權文化部影視局(含附屬機關/構)及其授權之人、本中心及承受本須知業務之法人,將入圍之影像創作作品於金穗獎相關活動中(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及影展活動)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並得將入圍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於金穗獎相關活動中(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及影展活動)作以下運用:
1. 於活動中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性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 於上開行政機關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獲獎者,應繳交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一部(全新複製片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作品之原始攝製媒材相同,以16mm、超16mm、35mm攝製者,應繳交16mm或35mm規格之電影片複製片;以數位影像媒材攝製者,應繳交HD Cam規格或以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之電影片複製片)予本中心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文化部影視局(含附屬機關/構)及其授權之人、本中心及因法律規定承受本中心業務之法人,得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並得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 於非營利性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性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 於上開被授權者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四、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放映時間,應為六十分鐘以下。
(二)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申請年度前一年七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之作品。
(三) 同一影像創作作品,僅得擇一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或「學生作品獎」。
(四) 報名者資格:
1.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或導演,且為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該作品之導演應符合(1)及(2)之規定,且其擔任導演之作品累計獲(2)至(6)之獎項,未逾二部者:
(1)未曾導演過獲旗艦組及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金作品、電影長片輔導金或逾二部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之電影片;
(2)金穗獎獎項;
(3)金馬獎獎項;
(4)金鐘獎獎項;
(5)台北電影獎獎項;
(6)台灣國際紀錄片影展獎項等。
2.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其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其餘主要演職人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一般作品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僅得擇一報名):
(1)最佳劇情片獎(不限媒材)
(2)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
(3)最佳動畫片獎(不限媒材)
(4)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不限媒材)
3. 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其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及編劇應為我國在校學生,其餘主要演職人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為我國在校學生,並須檢附在學證明文件。
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學生作品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僅得擇一報名):
(1)最佳劇情片獎(不限媒材)
(2)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
(3)最佳動畫片獎(不限媒材)
(4)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不限媒材)
(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一律應加印中文字幕。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提供可直接播放之DVD格式拷貝及線上影片觀看連結、密碼。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有無法播放或播放狀況不佳等情形者,本中心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七)違反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ㄧ者,均不予評審。
(八)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一律不予退件,請以複製片報名參選。
五、報名應備文件:請上網填寫報名表並下載報名附件
(一)報名表正本(一份)。
(二)第三點第(一)款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三)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四點第(四)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報名者擔保該作品著作財產權使用無虞之切結書正本(一份);紀錄片作品另須檢附拍攝對象同意影片拍攝、參展放映之文件資料。
(六)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音樂清單(一份),請詳列曲名、使用區間、類型(歌曲或音樂)、作曲者、作詞者、演唱者(若無作詞者或演唱者可免填),並請註明是否為電影原創歌曲;若未報名參選「音樂設計」、「電影原創音樂」、「電影原創歌曲」等個人單項,報名時則可免附本清單。
(七)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劇情簡介、創作理念、實際拍攝地點說明、HD規格預告片、導演簡介、作品年表及照片、演職人員表(含工作人員表、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之電子檔(各一份),另行彙整儲存於光碟片(VCD或DVD)中。
(八)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另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1.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以及其餘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職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
2.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不限攝製之媒材,應繳交DVD影片拷貝3片。
(九)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另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1.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及編劇,以及其餘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職人員之學生證(需加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文件(各一份),或出具學校或科(系)所證明確為在學期間所參與攝製完成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2. 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不限攝製之媒材,應繳交DVD影片拷貝3片。
六、報名期限
自本須知公告之日起至 104 年 9 月7 日止受理報名,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本中心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不受理評審。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將影片及應備文件資料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中心報名。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日期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中心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第三十八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報名地點: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100台北市青島東路七號七樓之一)。
聯絡電話:(02)23924243分機305。
八、評審方式
(一)由本中心遴聘經文化部影視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團評審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評審團評審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以下簡稱參選作品)之准駁及獎金金額,應以集會方式為之。
(二)評審團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參選作品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審之參選作品無關聯,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中心得報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參選作品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中心得報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撤銷該參選作品之獲獎資格。
(三)評審方式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先評審出「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各獎項之入圍名單(不含一般及學生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決選階段,評審團應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第二點規定之「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各獎項獲獎名單。
(四)評審團應自入圍作品中,評審出「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獲獎名單。
(五)前二款獲獎名額得從缺。各獎項之入圍名單及獲獎名單,應經評審團之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由本中心報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核定。
(六)初選及決選階段之評審方式,由評審團決議之。
(七)評審團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評審費。評審委員如係由遠地前往集會所在(三十公里以外),得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交通費用。
九、入圍名單、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 入圍名單由本中心報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核定後擇期公布,並發給入圍者入圍證書;獲獎名單由本中心報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核定後,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獲獎者獎座。
(二) 「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本中心,以便核發獎金;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完全者,撤銷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本中心:
1.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一部。
2.第三點第(二)款之授權書二份(正本)。
3.獲獎者之獎金收據(正本)。
4.其它經本中心指定之文件。
(三)「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獎金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領獎金;逾期未申領者,本中心得不予核發。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中心,若對文化部影視局或本中心造成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須知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中心報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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