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騰訊旗下的OTT服務 WeTV 於台北地區之公車、候車亭等地刊登相關推銷廣告,引起各界廣泛討論是否違法,對此,NCC回應,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4 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應經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但OTT產業未列在許可項目,若委託或受託推廣中國OTT服務者將會受罰。
資料來源:reurl.cc/1xO9ZY
責任編輯:謝承學(政大新聞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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