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近日表決通過版權法修正案,嚴禁Google、Facebook、Twitter等數位平台散播侵權內容。修正案中最具爭議的是第11條與第13條,前者要求用戶在數位平台分享版權內容時須支付版權費,後者要求數位平台須落實內容辨識系統以防用戶分享侵權內容。這兩條規定被批評形同內容審查,將會危害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並導致許多梗圖(memes)、音樂、影片的流通受限。反審查組織Open Rights Group執行長Jim Killock亦表示,網路創作中的許多文化與藝術元素經常難以利用電腦判斷侵權與否。
資料來源:goo.gl/mDxnLa
責任編輯:林薇晨(政大傳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