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電子競技業、運動經紀業等正式納入運動產業,並開放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唯持股比例不得過半。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表示,本次修法不僅可為電競正名,更有助於培育相關人才。此外,立法院亦通過另一項附帶決議,允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優先補助高中以下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與表演,希望藉此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且振興運動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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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薇晨(政大傳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