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產業法規】NCC修改廣電監督辦法

日期
2016-10-06
新聞來源
CNEWS匯流新聞網
內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為確保新聞與節目品質,9月29日已修訂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草案》中適合擔任負責人之條件。適任的積極資格包括:具備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學歷,以及擁有專業知識、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不適任的消極資格則包括:曾犯《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曾犯貪污罪;曾任負責人但事業執照遭吊銷;在國內無居所等等。

 

資料來源:https://is.gd/PRE3TU
責任編輯:林薇晨(政大傳播所)

關鍵字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衛星廣播電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