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台灣之星針對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與國基共用網路一案,提出嚴重譴責。台灣之星發出新聞稿表示,依照電信法第11條與相關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必須自行設置電信機線設備以提供電信服務,而第一類電信業者所提的事業計畫書,極為主管機關同意配發頻譜資源,與核發特許執照的條件與依據,依上述法規檢視亞太電信的所作所為,已明顯違法國家對於電信事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與管制架構。遠傳電信聲明則建請NCC立即停止業者共用4G網路的不合法行為,並要求台灣大哥大立即返還占用遠傳依法所標得的4G 1800MHZ頻率,另外NCC應禁止組成聯盟的業者,以個別名義參與未來的頻譜競價作業。對於遠傳電信的指控,台灣大哥大回應,遠傳違法平等互惠的約定在先,未依約定協商善斥提前繳回2張2G 1800MHZ執照,台灣大既有之2G執照及頻率得使用至106年6月30日,目前並無占用遠傳所標得的4G 1800MHZ頻率。
資料來源:http://www.techbang.com/posts/23681-asia-pacific-telecom-share-4g-discussion-on-the-internet-taiwan-stars-denounce
責任編輯:許郁芬(政大新聞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