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1月15日初審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對特殊性質商品或服務可排除在7天內購買猶豫期之外,儘管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商品服務可以排除,但草案說明中以容易腐敗、被複製的商品為主。但消基會批評此修正案是讓消費者保護開倒車。現行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以郵購或訪問買賣,對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可在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消基會提出,企業可提供試用品讓消費者檢視,如此便不需適用第19條規定,不應為防範少數消費者濫用猶豫期保障就修法增訂排除規定,剝奪消費者解除交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