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荷蘭資料保護局宣布對Netflix處以475萬歐元(約1.54億新台幣)的罰款,因為這串流影音巨擘未能明確告知客戶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間如何處理他們的個人資料,包括電郵地址、電話號碼、付款詳細資料、觀看內容和觀看時間等,已然違反歐盟的《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對於這項罰款,Netflix提出異議,強調公司自從2019年調查開始後便已更新隱私權聲明,並且改進資訊提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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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薇晨(政治大學 傳播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