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2006至2018年間的臺灣商業銀行為樣本,並以放款公司的信用評等做為銀行的信用風險承擔指標,發現當董事會結構能強化其監督功能時銀行承擔的信用風險越低。獨立董事、財務專業董事、兼任經理人董事及女性董事比例越高,放款公司平均信用評等越好,董事股權質押比率則與其呈正相關;董事會規模、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設置則與之並無明確關係。而各項董事會結構因子皆與逾期放款比率無顯著關係,顯示以事前指標評估風險承擔意願的重要。本研究並以工具變量方法確立上述關係的因果推論。另外,較嚴峻的資訊環境或是金融危機的發生,並不影響獨立董事及財務專業董事的監督效果,卻大幅削弱女性董事的影響。由研究結果可知,董事會的獨立性,專業背景及質押比率為影響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主要因子,故政策制定者可透過規範董事會結構及行為調整銀行承擔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