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討論的社會企業屬於混合式的組織型態,同時兼顧社會目的與經濟目的,這類型的組織在全球蓬勃發展,被視為「社會創新」的展現。本文指出它的創新之處在於企圖系統性地解決社會問題,故採取改變制度,創設新型態組織的方式進行之。文中探討的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即是透過改變身心障礙者制度的方式,於1990年代末期創設障礙者庇護工場(2000年代後期被定位為障礙者社會企業),改善障礙者就業問題。類似的作法還有知名的社會企業-「葛拉敏銀行」,他們經由改革既有的銀行貸款制度,創設屬於窮人的銀行,達成其解決貧窮問題的目的。上述兼具多重目的的混合式組織,即是社會企業的主要特徵。事實上,混合式組織型態在日常生活越來越常見,例如同時兼具醫療與美容的醫學美容事業,這類組織都因為勇於挑戰既有制度,創造新制度,才能開展出創新的組織型態。
然而,儘管混合式組織有其突破窠臼的創新優勢,解決既有制度無法處理的問題,但是本文也指出,由於混合多種元素,這類組織存在的正當性備受考驗。在新型態尚未被廣大群眾接受前,人們總是會不斷追問:社會企業究竟是非營利的社福組織還是一般企業?我們該用哪種標準來檢視之。本文討論的庇護工場面臨著同似的質疑:庇護員工的薪資待遇是否應該等同一般企業?工場的產能與庇護員工的身心狀態熟輕孰重?我們認為,勇於創新跨界的組織固然值得鼓勵與推崇,但是新型態組織,尤其是混合式的新型態,面臨著「新之不利」的劣勢,在人們尚未理解與接受新型態之前,將難法迴避正當性的質疑。故本文衍生的實務意涵即建議新型態組織一旦創設,首要之務在於建立新型態組織的定位與正當性,使其新型態的運作方式獲得社會的理解與接受,創新之路才得以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