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嘗試從〈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以及〈美洲人權公約〉等四部知名的人權典章著手,探究「新聞自由」保障內涵的轉變。原則上,〈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對表現自由的保障已成為新聞自由的基本內涵,但世界各國對於是否賦予該條文所保障的積極權利-「尋求」-卻存有許多歧見。〈世界人權宣言〉僅言「不受干預」的權利,在歐美國家則更加重視不受政府或公部門干預的權利。整體觀之,這些人權典章基本上傾向第一代人權保障模式,亦即保障人民免於國家權力侵害。但其立下的權利內涵「尋求」、「接受」與「傳播」本身即帶有積極意義,賦予國家積極介入,確保新聞媒體多元發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