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文獻


【風險與災難傳播】 - 危機防範與應變計畫

名稱
申請初次上市(櫃)前股價異常報酬之探討 An Examination on Abnormal Returns before the Initial Listing Application
來源
管理評論
作者
吳清在(Tsing-Zai C. Wu) ; 林惠芬(Hui-Fen Lin)
年份
2011
資料性質
繁體中文
出版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出版地
台北
冊數
28卷2期
頁數
P145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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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為確保資訊之揭露能達到公平交易之目的,台灣1988年之《證券交易法》即禁止內線交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於2006年五月更進一步定義「重大消息」之範圍,要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如有發生重大消息事件,須將訊息對市場公開,且內部人於消息公開前不得對該有價證券進行買賣行為,以確保市場交易秩序之維持及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是以,一項事件是否被歸屬至重大消息範圍,將對內部及外部投資人之交易行為及公司資訊揭露之監理影響廣深,而台灣現行證券交易之相關法規,並未將「初次申請上市(櫃)」此一事件納入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之範圍內。先前研究指出,公司上市(櫃)後相較於公司未上市(櫃)之前會發展出更佳之籌資機會及成長空間,股票之流動性亦可提昇,預期公司上市(櫃)對股價報酬有正面助益,故公司是否申請初次上市(櫃)似應屬重大經濟事項。 本文採用事件研究法檢測興櫃公司在提出初次上市(櫃)前之股價報酬表現,並採取「整筆報酬法」(lump sum)及「交易至交易法」(trade to trade)修正興櫃市場流動性不佳之問題,本文結果顯示採用「整筆報酬法」下,估計期及事件期之平均異常報酬率分別為0.13%及0.28%,在1%信賴水準下,二段期間平均異常報酬差異異於零達統計上之顯著性。研究結果亦顯示在事件期60個交易日中,日平均正異常報酬天數比率有5日達到10%顯著水準,8日達到5%顯著水準,1日達到1%顯著水準;正累積異常報酬天數比率在事件期有53日達到顯著水準,且自送件前45日起即達到1%顯著水準。「交易至交易法」下之檢定結果相對於「整筆報酬法」更為強烈,在事件期60個交易日中,日平均正異常報酬天數比率有9日達到10%顯著水準,15日達到5%顯著水準,6日達到1%顯著水準;正累積異常報酬天數比率相同地在事件期間皆達到顯著水準,且自送件前56日起即達到1%顯著水準(除送件前53天係達到5%顯著水準)。 本研究為首篇觀察台灣之興櫃公司提出申請上市(櫃)之股票價格效果,實證結果發現公司申請上市(櫃)具有正的資訊價值。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將公司申請上市(櫃)列為必須揭露之重大資訊,在資訊無須公開揭露情形下,形成投資大眾與內部人間存有資訊落差。本研究之實證結果顯示,公司在提出上市(櫃)申請案前60日存在顯著為正之股價異常報酬,此結果隱喻公司內部人與外部投資者間資訊不對稱存在之可能性。本研究之發現將可提供主管機關在制訂「重大消息」範圍決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