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旨在探討資本適足性管制變革是否影響銀行之壞帳裁量決策。1996年國際清算銀行頒布新版資本適足性規定用以修正1998年舊制之缺失,我國亦於民國87年底比照實施(以下稱爲新制)。新制修正重點有二:一是納入市場風險於風險性資産的計算中;二是明確規範特定損失凖備不得計入備抵壞帳以充當第二類資本。上述變革使得銀行運用壞帳遂其策略目的之誘因産生差異,從而影響銀行提列壞帳及沖銷壞帳的行爲。在控制民國88年金融業營業稅率調降對壞帳的可能影響之下,實證結果發現:一、新制實施後,銀行策略性提列壞帳以操控資本的情況較舊制期間爲強。另外,在舊制期間,銀行存有利用壞帳提列進行損益平穩之行爲,而新制實施後則無此種操弄盈餘之行爲。二、整體而言,新制實施後,加速銀行沖銷壞帳;換言之,新制降低了銀行以裁量性壞帳沖銷決策從事資本管理的誘因。三、在新制之下,特定損失凖備較高的銀行其壞帳提列的額度柏較於特定損失凖備較少的銀行爲大;但壞帳沖銷的額度並未較特定損失凖備較低的銀行爲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