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英國對電視的管制是以公共服務的理念為主,禁止置入性行銷,規定節目與廣告應分離。當英國推動無線數位平台,頻道數目增加後,在商業電視業者的壓力下,英國管制者才開始思考是否放鬆管制。但英國不是採取立即開放,而是歷經公共論辯的過程。過程中由於公民團體要求保護閱聽人權益,英國僅有條件開放,只開放四類節目置入,並要求業者應充分告知閱聽人;而且直接關乎閱聽人權益的節目,絕不可有置入;不當之商品與服務也不可置入。本文即分析此論辯與改變的過程,並指出其對台灣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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