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對網路的強烈依賴,中斷網路使用可說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近年媒體與娛樂產業亟欲對網路上著作侵權行為進行各種自律或他律措施。2008年美國唱片業協會為減少對侵權者進行訟爭,與ISP合作採取「三振條款」,由ISP對屢次侵權者進行斷線措施;然此措施恐有違反法律正當程序而飽受批評。2011年7月美國影視聽組織與ISP宣布採納三振條款的進階規範—「著作權警報系統」,一旦發現侵權行為,使用者將收到數階段警告信而自制,對屢勸不聽者雖未要求ISP終止其帳號,但可以「緩解措施」處置;然ISP仍因DMCA避風港規範,為享受免責利益「依附」於著作權人陣營,使被動與弱勢的使用者原可利用與分享的空間逐漸窄化。在著作權體系下,著作權人、ISP與使用者原處於平衡的三角關係遭到破壞。本文從知識流通與查緝盜版的公私權衡進行分析,認為建立著作權體系的平衡保護,始為討論著作權保護的真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