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正式實施全民健保以來,一直為健保財務所苦。為此,健保局針對醫療費用之支付制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對各醫院實施「醫院總額預算管制」。就回顧健保局已實施之各種不同支付制度方式而言,主要有兩種支付方式,一為原農、勞保所採行的無總額預算限制之「論服務量計酬」支付制度(fee-for-service),另一則為現行所實施之「總額預算」(global budget)制度中的「支出上限制」(expenditure cap),此也名為總額預算回溯計點支付制度。本研究主要是建構一個分析模型探討於政府的最適預算支出下,上述兩種不同支付制度對醫師的醫療執業行為產生何種影響,並且以醫療服務消費者的角度,進行此兩種支付制度的比較。從分析結果得知:不同支付制度對醫師執業行為的影響與醫師提供醫療服務的成本結構有關。以醫療服務消費者福利的觀點,不同支付制度比較的結果顯示:當醫師提供醫療服務的邊際成本為遞增時,沒有採行總額預算制之必要。當醫師提供醫療服務的邊際成本為固定時,在某些條件成立下,則有必要採行總額預算制。但是於相同的總額預算限制下,定支出目標(expenditure target)的支付制度則會比定支出上限的支付制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