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股權質押在台灣相當普遍,台灣1998至2000年爆發本土型金融風暴,有數十家公司接連發生財務問題(包括東隆五金、禾豐集團、國揚實業、台中企銀、順大裕等上市櫃公司),當時這些地雷股公司普遍存在高質押的現象,使得董監事股權質押的問題受到資本市場及金融機構的關注。
儘管股權質押為董監事的個人行為,但因為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股權結構並不適用台灣,使得董監事個人質押行為與公司的經營績效產生連結。以往有關董監事股權質押的研究大抵支持董監事股權質押會降低公司績效,但對於董監個人財務行為何以連結到企業績效,則直接歸因於代理問題,但卻未明確說明肇因於何種代理問題。
本研究結果發現董監事股權質押比率會造成控制股東盈餘席次偏離程度加大、企業信用風險提高,並降低監察人獨立性。也就是說,當董監事實際上已經把對公司的出資額部分套現出來,實質出資額降低,對公司的治理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企業以股票質押套現雖然未違反現有法令規定,卻增加企業經營的的風險。此外,本研究也發現,對於高質押公司而言,董監事名目持股不足以衡量董監事的監督意願,扣除質押股數後的董監事實際持股比率才是董監事監督程度的適當衡量。
董監事股權質押借款屬於董監事個人理財行為,因此主管機關對其限制很少,僅在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手冊中規定定期申報義務:內部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及設解質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總辦理申報。換言之,主管機關對董監事質押的要求僅限於揭露,而沒有任何限制。本研究發現董監事質押的確加重控制股東相關的代理問題,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對董監事股權質押行為,除了要求定期揭露,也應該加諸一些限制。而投資人也應密切注意所投資公司之董監事質押狀況,董監質押之後造成其實質持股比率降低,也降低其監督管理階層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