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不動產拍賣市場所拍賣產品多是正常不動產產品,拍賣市場參與者希望透過拍賣方式改善傳統不動產交易市場中買賣雙方搜尋成本過高所造成的種種缺點。而台灣不動產拍賣市場有別於國外不動產拍賣,其拍賣標的物為不良債權不動產抵押擔保品,拍賣目的不僅希望以拍賣方式改善傳統不動產交易市場之缺點,更重要的一點是能維護債權、債務人以及相關權利人之利益與公平。然而目前相關法令僵化的限制,卻使得不良債權不動產抵押品的出售拍賣無法以更有效率及更公平的方式達到目的,顯示現行制度有再檢討之必要。
法拍屋之優點是促使所有競標者在不受到其他競標者行為影響的情況下,以本身對於標的物的主觀價值投標,然以購屋者角度觀之,由於無法觀察競標對手行為,多傾向保守出價,加上長期以來法拍屋訂價受到扭曲而偏高,使投標者多觀望至3拍之後才出價,若無人競標而流標,必須再另擇日期重新開標且降價拍賣,亦為較不具效率的拍賣方式,最終所拍得之價金時常不足以使債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完全獲得清償。再者,法拍過程中過於繁瑣的程序更是白耗不少時間,不僅使債權人無法早日獲得清償,徒增不少資金積壓成本,就債務人而言,在尚未拍出前卻仍可持有該不動產所有權,此舉也隱含了以債權人補貼債務人的極不公平現象。反觀英式拍賣,其拍賣方式由於屬於連續出價且公開的競價過程,最大的優點是在於競標者透過競價過程能隨即調整出價策略而再次出價,且能有效提升拍定價格。因此不僅在執行效率上能大幅提升,可避免不必要時間與人力成本的耗費,更能同時兼顧債權人的利益。故本研究建議應重新檢討現行法拍市場機制與制度,加強拍賣成效及拍賣價格之提升,以兼顧債權債務人與相關權利人之利益與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