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相關研究的文獻多以事務所為衡量單位,主要的原因為國外會計師事務所,不論在事務所組織文化上及法律責任的分擔上都以事務所為單位,所以合夥人之間具有彼此互助及監督的誘因,故在探討如獨立性及產業知識等相關議題時,以事務所為單位乃為合於事實及理論之作法。
但反觀國內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環境,就國內事務所組織文化而言,事務所的審計客戶,多由事務所內各組別合夥會計師憑藉本身專業能力及人際關係招攬而來;審計決策及報告的簽發,亦多由負責查核組別的會計師所決定,事務所少有干涉,而且法律責任也以組別內之會計師為歸屬。甚至,合夥會計師率領整組人員及客戶跳槽,顯示客戶跟隨的是組別,而非事務所。又如賴春田(2000)所言,「事務所組織型態為一類似計程車靠行式的組織,事務所內部審計單位各作各的,合夥的目的純粹為了降低共同費用,更甚者只是為了使用同一個國外會計師聯盟的招牌。」所以為符合實務運作之現況,在國內,相關研究及決策的考量,應以組別為衡量單位,而非事務所。
本研究以國內五大事務所內部實際執行查核工作的單位--「組別」為標的,探討組別產業知識越豐富,是否越能減緩客戶管理當局盈餘管理行為,藉以瞭解事務所內部查核單位的產業知識對客戶盈餘品質的影響。實證結果發現,組別的產業知識主要由本身實際查核經驗而來,事務所並未提供所內各組別產業知識,亦或提供產業知識不足。
本研究結果提供公司、政府機關及會計師事務所於管理上之意涵。就公司而言,不論是公司管理當局或是審計委員會於選擇會計師時,不但要選擇事務所的品牌,更要注意不同組別之產業知識對審計品質及財務報表品質之影響。此外,政府機關也要考慮到僅以會計師個人為法律責任的歸屬,忽略會計師事務所整體的責任,將造成事務所內部審計單位自主性提高的組織文化,使得產業知識只能於傳遞於查核組別之內,無法外溢於整個事務所,是否造成審計品質的下降及查核成本之增加,乃主管單位所應考量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