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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研究】 - 主體性與身分/認同

名稱
污名作為隱喻:如何重構污名的連線
來源
文化研究
作者
游靜
年份
2011
資料性質
繁體中文
出版者
國立交通大學出版社
出版地
台灣
冊數
13
頁數
p31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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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10年12月2日香港《明報》上有一段新聞,標題是〈青年戀童肛交 判入教導所〉:17歳男子與14歳男子在網上「同性戀論壇」結識,二人拍拖,約半個月內發生三次性行為,並互稱「老公、老婆」。數周後14歳男子向校內社工提及這事,學校報案拘捕17歳男子,裁定他「雞姦」(sodomy)及「非禮兒童」等共7項罪名,被判入教導所服刑,法官在判案時指「無意批判被告的性取向」,但被告「略帶反叛,需受指導」,「希望被告在教導所服刑,可改變容易沉溺的性格,並藉紀律訓練和法定監管培養守法意識」。 

這則新聞中的兩位「當事人」聽來與香港一般年輕人無異,做着香港年輕人每天都在做的事情:上網交友、談戀愛、性行為。但由於其中一方在法律上為「未成年」,即未滿18歲,故有性行為立刻被視為「被非禮兒童」。 又由於二人皆為男性,故會被報導。所以這則新聞的標題強調「戀童」、「肛交」。「肛交」這作為「同性戀」的互換詞,標示著同性戀身分污名的極致:香港法律上兩成年男性肛交在1991年才被非刑事(罪刑)化,今天在主流文化的層面上它仍帶「污穢」、「危險」、「不道德/正常/自然」等與罪相關的聯想。正是這種文化上的污名,讓法官可以特別強調「無意批判被告的性取向」來對二人的明顯選擇(在「同性戀論壇」交友)作出含蓄的批判。「反叛及有容易沉溺」(這法官是在指「性沉溺」吧,法律真是一種欲蓋彌彰的藝術呢)在香港雖不算犯法,但兩者在文化上的污名也被法官挪用來合理化被告需要接受「紀律訓練及法定監管」這判刑。最後,被告的單親背景更被用來強化主流社會認為單親家庭容易製造問題少年的定見(惜缺母親伴成長,值得同情)。同性戀、年輕人的性行為、享受性行為帶來的歡愉(被認為「性沉溺」)、單親這四重污名在這宗案子上理直氣壯地成為支持司法制度加諸年輕人身上多一重也是最有殺傷力的一重污名——成為「罪犯」的證據。 

同日同一份報章,翻到另一版,同樣是港聞,標題是「男同志消費力強 歎不被理解」:據一所廣告公司的調查發現,「男同性戀者社群」比「一般市民」有「較高消費潛力」,所以香港的公司——尤其在金融、地產與服裝銷售,應「調整營銷策略」,「顧及他們的需要」。乍看這兩則新聞彷彿似是在互相嘲諷:當全球男同文化(Global Gay)以中產消費主義來指揮與界定整個社群對外對內的面向與方向,社會上正有大量同志在多樣的污名化、弱勢位置上承受著各種迫害而孤立無援。是前者如此菁英先進自由,在弱肉強食的世界必然會淘汰仍停留在「前現代」、「第三世界」、「未被解放」的後者?還是前者過於沉醉於自我的優勢位置,對後者社群中(新聞中所描述的社群是假設沒有後者的)兄弟/「Memba」 的處境麻木不仁?後者被多重污名化至無法體現身分成為主體,正暴露前者對自我身分的肯定與張揚不過是出於自我蒙蔽與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