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看來是文化研究學會2011年年會開幕場次發表的三篇論文中共同的關注。雖然每篇各自從不同的角度和觀點陳述,並且冒著論述跳躍得太快的危險。但是他們共享著同樣的情緒——雖然盜版在既有的資本主義商事法的法制裡是「非法性」(illegality)的,但盜版還是正面的。
對於盜版的「非法性」的理解是基於:對「創造性」(creativity)的特殊定義,以及這種創造性在被轉換為「財產」(property)時,其「創造者/所有者」(creater/owner)可以向使用者收取特定的租金。
所以「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屬於已經把概念付諸實際物件生產的概念擁有人。這些物件不僅止於物質實體的東西,如當代普遍的行動通訊裝置,還包括較不具形體的物件,如大眾娛樂媒介,像是電影和動畫,電視節目和程式,電腦遊戲和漫畫。
概念(或知識)的生產與資本主義經濟的產品∕商品這兩種狀況,使所有權更加複雜。首先,一個實際的物品,無論多麼平凡,經常是由大量的元件與部件的複雜構成,在在體現了單一或者叢集的概念。其次,成本支出也包含每個元件的開發,隨著一個概念轉譯為實際利用的每一步,意味著只有大型跨國公司才能夠同時資助概念和物件的生產。因此,在高度全球資本主義的當代,一般的趨勢是,從概念到最終成品的智慧財產權,全部落入跨國公司的掌握,伴隨一群技術和法律專家,監控對公司權益可能的侵犯。事實上,有很多例子說明,第一個進行概念實驗的個人對抗許多公司的結果是,最終仍在法庭上輸掉「合法」擁有概念者的官司。監督盜版將其視為「盜竊智慧財產」的背後,正是這些跨國公司,企圖藉此彌補想像的潛在獲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