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的物化(fetishization of creativity)不是新現象,但是愈來愈嚴重,近10、20年來特別可觀,不僅設計、廣告產業如此,各種生產、管理亦然。因此,大量相關的商業現象出現,以提供強調創意養成(cultivation of creativity)的新工作環境 ,以及教導個人如何變得有創意為目的。如今,即使服務業也被塑造成持續創新;以新觀念和方法迎合持續演變的市場環境,還要反制競爭者的複製。 創意(creativity)成為職業生涯的必要條件,從教育工作者、表演工作者、經理人、工程師到服務業者,俱不能免。這種創意渴望的侵略性擴張,一般被認為是源於創意經濟(creative economy)的崛起。 如同許多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的學者,霍金斯(John Howkins) 定義創意經濟乃由許多生產智慧財產權(IP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產品的產業所構成。(Howkins 2002: xi-xiv)IPR與創意經濟事實上是一對孿生概念,某種意義上,創意經濟經常被理解為符合IPR保護的產品交易構成的經濟。 又或者以,大家相信除非具體展現在某種可交換的IPR商品或者服務中,否則「創意」不能被界定。如果我們視經濟為一種流通的體系,在創意經濟的邏輯中,創意不能概念化為象徵意義的生成(generation)和溝通(communication),因為意義無法輕易地被量化與交換;反而,創意必須具體化為所有權者擁有,並以此獲利的智慧財產。創意經濟有時也可與相關概念互通,如新經濟(new economy)、數位經濟(digital economy)、體驗經濟(experience economy)、知識經濟(knowledge economy)、及資訊經濟(information economy),於此,我不再更細緻地區分它們了。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有種說法認為我們的社會正從知識經濟朝向創意經濟發展,這種說法暗指後者優於前者。(Chiodo 2010)無論怎麼說,儘管創意經濟的概念非常廣泛流傳,除了IPR的真實效應外,創意經濟和創意的定義,仍舊模糊不清。 |